【收退費基準】
一、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「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二、本園收拖對象:不分性別 。
三、113學年度收托年齡〈採學齡制〉二足歲至未滿六足歲之幼兒。
〈一〉大班107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。
〈二〉中班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。
〈三〉小班109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。
〈四〉小幼班110年9月2日至111年9月1日。
四、收拖方式:全日班
五、教保活動起訖日:第1學期自113年08月01日至114年01月31日止;
第2學期自114年02月01日至114年07月31日止。
六、本園各項收費如下:〈無折扣前之收費〉
收費項目 | 期間 | 2歲 (學齡) | 3歲 (學齡) | 4歲 (學齡) | 5歲 (學齡) | 備註 |
學費 | 一學期 | 12640 | 12640 | 12640 | 17640 | |
雜費 | 月/期 | 1224*6 | 1024*6 | 1024*6 | 1079*6 | |
材料費 | 月/期 | 1258*6 | 1048*6 | 1048*6 | 681*6 | |
活動費 | 月/期 | 1153*6 | 1048*6 | 1048*6 | 681*6 | |
午餐費 | 月/期 | 1573*6 | 1573*6 | 1573*6 | 1048*6 | |
點心費 | 月/期 | 1573*6 | 1573*6 | 1573*6 | 1048*6 | |
學期收費總額 | 53326 | 50236 | 50236 | 44862 | ||
交通費 | 一個月 | 單趟 0 元 / 雙趟 0 元 | ||||
延長照顧 服務費 | 18:00過後開始收費,最晚服務時間20:00 收費方式: 每þ半小時或□小時40元 每月最高收費上限3520元 | |||||
家長會費 | 一學期 | 0 | ||||
保險費 | 一學期 |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| ||||
校外教學費 | 次 | 依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|
1.請家長依通知單,按期繳納應繳之費用。
2.每月7日前為繳月費日,請將月費放入月費袋中裝訂好,親自交給老師,園方會在收到費用的當日,給予收據讓幼生帶回,若在繳費後之隔天尚未收到繳費收據時,請立即向班導師查明,以免發生遺漏的情形。
七、繳費事宜
(一)家長應於入園手續完成一週內繳納應繳之學雜費。
1、學費:於入園之初即需繳交,全學期以6個月計,惟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按比例收費。
2、雜費及代辦費:於每個月7日前繳交,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就讀日數計算。
(二)請家長依繳費通知單,按期繳納應繳之費用,園方會在收到費用的當日,給予收據讓幼生帶回,若在繳費後之隔天尚未收到繳費收據時,請立即向班導師查明,以免發生遺漏的情形。
八、退費基準:
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1、學費、雜費:
〈1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,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〈2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〈3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〈4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2、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還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〈1〉辦理退費之基準日,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基準。
〈2〉辦理退費時,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,將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