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收退費基準】

一、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「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
二、本園收拖對象:不分性別 。

三、113學年度收托年齡〈採學齡制〉二足歲至未滿六足歲之幼兒。

 〈一〉大班107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。

 〈二〉中班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。

 〈三〉小班109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。

 〈四〉小幼班110年9月2日至111年9月1日。

收拖方式:全日班

教保活動起訖日:第1學期自113年08月01日至114年01月31日止;

第2學期自114年02月01日至114年07月31日止。

六、本園各項收費如下:〈無折扣前之收費〉

收費項目

期間

2歲

(學齡)

3歲

(學齡)

4歲

(學齡)

5歲

(學齡)

備註

學費

一學期

12640

12640

12640

17640


雜費

月/期

1224*6

1024*6

1024*6

1079*6

材料費

月/期

1258*6

1048*6

1048*6

681*6

活動費

月/期

1153*6

1048*6

1048*6

681*6

午餐費

月/期

1573*6

1573*6

1573*6

1048*6

點心費

月/期

1573*6

1573*6

1573*6

1048*6

學期收費總額

53326

50236

50236

44862

交通費

一個月

單趟  0  元 / 雙趟  0 元

延長照顧

服務費

1800過後開始收費,最晚服務時間2000

收費方式:

每þ半小時或□小時40

每月最高收費上限3520

家長會費

一學期

0

保險費

一學期

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

校外教學費

依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

1.請家長依通知單,按期繳納應繳之費用。

2.每月7日前為繳月費日,請將月費放入月費袋中裝訂好,親自交給老師,園方會在收到費用的當日,給予收據讓幼生帶回,若在繳費後之隔天尚未收到繳費收據時,請立即向班導師查明,以免發生遺漏的情形。

七、繳費事宜

(一)家長應於入園手續完成一週內繳納應繳之學雜費。

1、學費:於入園之初即需繳交,全學期以6個月計,惟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按比例收費。

2、雜費及代辦費:於每個月7日前繳交,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就讀日數計算。

    (二)請家長依繳費通知單,按期繳納應繳之費用,園方會在收到費用的當日,給予收據讓幼生帶回,若在繳費後之隔天尚未收到繳費收據時,請立即向班導師查明,以免發生遺漏的情形。

八、退費基準:

 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
1、學費、雜費

〈1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,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
〈2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
〈3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
〈4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
2、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還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
〈1〉辦理退費之基準日,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基準。

〈2〉辦理退費時,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,將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